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养老费用会退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退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仅是到达了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未满十五年则不能领取养老金,可以选择申请一次性退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出境定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退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结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在国内工作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回国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退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参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的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携所需材料至参保关系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请以当地政策为准,也可以拨打全国的社保热线12333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