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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摔了一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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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伤认定的问题,大家一直以来都有很多疑问。今天小豆就给大家说说上班路上摔跤受伤,究竟算不算工伤。

早上7点左右,丁某在去公司上班途中,因路面结冰滑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并股骨颈基底部粉碎性骨折。故丁某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但社保局认为丁某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丁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丁某认为:上班路上因路滑摔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合理路线、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的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社保局认为:丁某说的是走路的时候因路滑摔伤,受伤的的原因是自身造成的,与工伤认定有所区别,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受伤。

法院认为:丁某在上班途中因路滑摔伤,从这一意外事件本身来看,与路面状况、天气情况、行进速度、行走姿态、摔倒部位有关,而与丁某本人是否属于单位职工以及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没有直接关系,不能因为丁某有工作而推定任何的伤害结果都可认定为工伤。丁某应该对自己走路摔倒而受伤的后果负责,社保局在受理丁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对丁某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依照程序向丁某送达了相关材料,人社局以丁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应予支持。丁某要求的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人社局重新认定为工伤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

所以说工伤认定有着严格的认定标准:

1、必须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伤害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

3、事故还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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