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当月社保缴纳的规定如下:
一、核心原则:劳动关系存续即需缴纳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0条,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哪怕仅1天),单位就必须为其缴纳当月社保,且企业缴纳部分不得转嫁至个人。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离职情形,包括月初离职或月末入职。
二、具体规定与操作要求
法律条文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需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与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无关。
《社会保险法》第60条:职工社保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需按月告知缴费明细。
地方政策明确
广东佛山人社局:员工离职当月,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必须缴纳社保,即使员工5日离职也需缴费。
河南税务局:明确“离职当月不用缴纳社保”是错误行为,单位需承担补缴及滞纳金风险。
中山人社:职工月末入职,单位需自建立劳动关系当月起缴纳社保。
操作规范
参保与停保时间:
入职当月:单位需办理养老、工伤、失业、医疗和生育保险参保手续,且当月必须缴费。
离职当月:单位需办理停保手续,但停保当月仍需缴费(即使员工已离职)。
未及时办理的后果:若单位未在离职当月办理停保,需通过社保系统修改停保时间,避免误缴次月费用。
三、企业常见误区与风险
误区:以15日为界决定是否缴费(如15日前离职不缴,15日后离职缴纳)。
风险:违反法律规定,可能面临社保部门责令补缴、加收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甚至行政处罚。
误区:要求离职员工承担全部社保费用。
风险:即使员工离职,单位仍需按法定比例分担社保费用(如养老保险单位缴16%、个人缴8%),不得要求个人全额承担。
四、员工权益保障
争议解决途径:若单位未依法缴纳离职当月社保,员工可:
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并承担滞纳金。
案例参考:
某员工月初离职,单位要求其个人承担全部社保费用。员工通过劳动仲裁维权,最终单位被责令补缴社保并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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