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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入职者的工伤保险待遇还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吗?
案情
原告尹某等亲属吕某军持弟弟吕某报身份证入职公司,公司以吕某报的名义为吕某军缴纳工伤保险。吕某下班途中死于交通事故,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吕某因工死亡。原告在向某县社会保险中心申报吕某军事伤害保险待遇被拒后,提起诉讼,要求某县社会保险中心支付吕某军事伤害保险待遇。
分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应支付吕军工伤保险待遇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吕军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原因是:1、吕军冒充他人入职有过错,但在劳动关系认定和工伤认定过程中免除责任,但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过程中强调没有法律依据。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使用人单位根据员工提供的虚假身份信息,以他人名义错误地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真实意义所表达的保险对象仍然是员工,而不是那些被冒用的人。因此,事实上,冒名入职者与社会保险机构之间建立了工伤保险关系。3、工伤保险的目的是确保工伤职工获得救济和经济补贴,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如果用人单位在参加保险时错误使用员工提供的虚假身份信息,而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仅不能保证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救助,而且不公平。
第二种意见认为,冒名入职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得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评析
有效的判决文件采用了第二种意见,作者也同意了第二种意见,并对其进行了分析:
工伤保险具有不同于商业保险的公共法律属性。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实施最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无论是行为主体、目标取向、保障程度、保险索赔、约束机制、法律基础等,都与商业保险有明显的不同,可以说,虽然社会保险法是社会法,但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具有较强的行政性,是其最独特的特点。与商业保险的协议不同,工伤保险的法律。
冒名入职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存在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法律障碍。由于工伤保险是行政的,社会保障基金必须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支付冒名入职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1.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冒名入职人员不具备享受社会保障基金支付保险待遇的资格。用人单位申请登记的职工与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建立工伤保险行政法律关系。冒名入职人员本人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障登记对象是冒名入职人员,而不是冒名入职人员。当然,他们不能享受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保险待遇。
有人认为,冒名入职者与社会保障机构建立了实际的工伤保险关系。笔者认为,劳动领域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但根本没有实际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说法。判断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是否建立的唯一条件是用人单位是否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会保障基金向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冒名入职者支付保险待遇是违法的。
2.从社会保险的辅助原则来看,向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冒名入职人员支付保险待遇,违反了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社会保险的辅助原则要求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个人风险的解决可以通过风险共同体来解决。国家有义务保障共同体的权益,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非共同体成员不能享受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保险待遇。当然,冒名入职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保险待遇,并不意味着他们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冒名入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辅助原则的体现。本案审结后,原告与用人单位就吕军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纠纷,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家公司对吕军冒名入职审查不严,承担30%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丧葬补贴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贴24521.40元。
3.个人社会保障号码的确定性和独特性以及居民身份证的不可转让决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不应向冒名入职者支付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居民身份证法还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出借身份证是违法行为。如果允许社会保险基金向冒名入职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无疑就是认可借用身份证行为合法,公民除了自己的身份代码外,还可以任意使用其他身份代码。毋庸讳言,这种对社会秩序的践踏和破坏与法治要求相悖,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不向冒名入职者支付保险待遇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民法典规定了诚信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如实说明的义务。社会保险法亦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如何处理和追责作出了规定。冒名入职者违反诚信原则,以虚假身份入职,在发生工伤后以虚假身份申请社保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当然不能得到支持。生效裁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了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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