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没有像内地那样的社保制度,但香港有类似的保障制度,即强积金(MPF)制度,以及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制度(综援)。以下是关于香港强积金制度的详细介绍及缴纳方式:
一、强积金制度简介
定义:
强积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简称MPF)是香港政府推行的一项旨在保障雇员退休生活的计划。
覆盖范围:
除极少数豁免人士外,该制度强制要求年龄介于18岁至65岁之间的香港雇员参与。
无论雇员是否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只要在香港工作,均需加入MPF计划,以备退休之需。
豁免人员:
年龄未满18岁或已超过65岁的员工;
家庭雇佣的仅从事家务劳动的劳动者;
香港本地的自雇小商贩;
法律规定退休金受保障的公职人员和教师;
在香港居住时间不超过13个月,并且已有境外退休保障方案的境外人员;
国外驻港办事处的员工。
二、缴纳比例与方式
缴纳比例:
雇员和雇主各自需要按照雇员薪资总额的5%缴纳强积金。
供款比例根据雇员的月收入而定。
收入在30000HKD及以上,每月总供款3000HKD,雇员和雇主各供款1500HKD。
收入在7100HKD至30000HKD之间,每月总供款按收入的10%计算,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
收入在7100HKD及以下,雇员无需供款,但雇主仍需按雇员收入的5%供款。
缴纳方式:
雇主必须以雇主本身的资金为雇员作强制性供款,并须就每个供款期(一般指粮期)从雇员的有关入息中扣除雇员的供款。
供款额均为雇员有关入息的5%,并受限于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的水平。
三、强积金的提取
达到退休年龄:
若符合强积金计划规定的退休年龄,即65岁,可申请以下方式之一进行提取:
分期提取:允许分批次提取,雇员可自行决定提取的时间、次数及金额。
一笔过提取:即一次性提取账户内的强积金。
保留投资:选择将强积金继续保留在计划内进行投资。
提早退休:
需满足以下条件:计划成员年满60岁,并已终止所有受雇及自雇工作,同时作出法定声明表明无意再次受雇或自雇。
永久性离开香港:
需声明已经或即将离开香港,并无意图作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计划成员需提供由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签发的医学证明书,证明其已永久不适合从事某种类型的工作。
身患末期疾病:
需提供由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签发的医学证明书,证明其患有导致预期寿命减至12个月或以下的任何疾病。
小额结余账户:
需满足以下条件:账户总额不超过港币5000元,且没有其他强积金计划的结余。
死亡情况:
需提供有效的成员死亡证明。
四、注意事项
强积金具有投资风险:
香港的强积金制度允许灵活投资基金,因此存在回报与亏损的可能性,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
了解政策变化:
雇主和雇员应关注香港政府或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政策信息,及时了解强积金缴纳政策的变化和调整。
综上所述,香港虽然没有像内地那样的社保制度,但强积金制度为香港雇员提供了类似的退休保障。雇主和雇员应按照规定缴纳强积金,并了解相关的提取条件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