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已公布。
《通知》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12%。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 重新就业;
(2) 应该征服兵役;
(3) 移居国外;
(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 全日制中专以上学校上学的;
(6)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适当工作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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