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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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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疗费用结算定义如下:

  一、结算标准

根据市定点医院人均住院费用和前两年社会医疗保险人均住院费用实际数额,分别确定社会医疗保险住院限额标准。

  二、结算办法

1、结算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结算年度超过固定标准20%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由医疗机构支付50%;超过固定标准20%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作为定额标准的一部分,保险基金应给予30%的奖励,总奖励的原则不得超过配额的3%。

  三、其他规定

1、医院的固定费用,无论医疗总费用。

2、按病种分别支付的医疗费用结算;精神病人(不含台城办2008年93号文规定的住院费用)和康复病人按病床日费用结算;基本医疗保险从业人员经审核,低于首次住院起付线的住院费用结算。

3、年住院和门诊比例超过1.8%者不予奖励。

4、配额奖励、配额扣除和评估园区的返还,应在年底结算在一起。

四、根据经济发展的区级后的实际情况,支付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人均增长率,医院规模变化的社会医疗成本,固定的标准将作适当调整。

五、自本规定施行以来。原《关于完善定点医院住院病人定额结算的规定》(太劳社会医疗服务一号,2007年)和《关于2009年定点医院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病人定额结算的规定》同时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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