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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2号)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通知》(沪人社研发〔2015〕8号)相关规定,现就上海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单位和个人按照与用人单位招用城镇户籍人员相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上海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失业后可到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上海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登记的流程、期限等参照《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各区县要按规定做好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
3.上海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登记后,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其中,上海市农村户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其失业前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对应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年限)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参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4.本通知实施前单位招用的上海市市户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可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
5.本通知实施前本市相关文件中的本市“失业人员”指上海市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
6.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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