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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那么有生育险就不用发产假工资吗?
案例分析:
王女士在其公司工作了5年。前年,王女士怀孕,当年7月,公司批准王女士休产假135天。当时,公司为王女士缴纳了包含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费。
产假期间,王女士实际自生育保险基金领取了生活补助1500元和三个月的生育津贴9318元,合计10818元。不过,公司在产假期间,没有向王女士支付工资。
去年3月5日,王女士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离职之后,王女士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要求公司支付少付的产假期间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4094元。后来,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王女士的大部分请求。
不过,公司起诉认为,公司已经按照规定为王女士支付了足额的生育保险。王女士在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因此,公司不应承担王女士法定产假期间的产假工资。
另外,公司还认为,法定产假之后,公司及时足额支付了王女士工资,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因此,王女士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14094元。
针对公司的说法,王女士反驳说,产假期间,生育中心仅支付了三个月的生育津贴。但实际上,公司批准她享有四个半月的产假。因此,公司还应支付一个半月产假期间工资4348元。同时,由于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所以王女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4094元。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王女士胜诉,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要求公司支付一个半月的产假工资4348元和经济补偿金14094元给王女士。
依据法官说法,产假超过三月,单位要发工资。法官分析说,本案当中,女职工王女士经单位批准享有135天的产假,但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仅支付三个月的生育津贴。因此,对于生育保险基金未向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女职工支付一个半月的产假工资。
另外,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王女士支付工资,王女士以此为由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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