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46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深卫计公卫〔2018〕1 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18年11月1日起,参保人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专科门诊治疗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为保障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待遇,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专科门诊治疗纳入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即日起,参保人患肺结核专科门诊治疗的费用可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门诊大病待遇,可有效保障此类参保患者的医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