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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工作,鼓励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精神,现就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符合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一)对参保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残人”,详见附件1),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参保的其他残疾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50%的补贴。
(二)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年度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5年。
(三)区县政府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其补贴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标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给予缴费补贴;高于或与本通知补贴标准一致的,按照区县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补贴,其补贴资金由原渠道列支。残疾人不得重复享受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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