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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补缴北京社保 如何计算社保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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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先生2008年8月从国企下岗后,一直没有办理养老保险。马上就到了退休年龄,想补办这几年的养老保险。去社保局缴费才知道,补缴以前的社保需要缴纳社保滞纳金,个人补缴社保需要补缴社保滞纳金吗?社保滞纳金是如何计算的呢?

个人补缴北京社保 如何计算社保滞纳金?

  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的社保 缴纳社保滞纳金

  根据京社保发[2011]39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北京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

  社保滞纳金如何计算?

  滞纳金=每月的社保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

  欠缴天数=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滞纳金计算起日期+1

  滞纳金计算起日期=欠缴保费收款月的次月1日

  滞纳金计算止日期=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前的社保 加收养老保险放大系数

  补缴起、止日期为2011年7月之前的保险费时,养老保险需加收放大系数,不计算滞纳金。根据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件规定:单位补缴时,以被补缴职工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即放大系数),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补缴职工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养老保险放大系数如何计算?个人和单位补缴费用如何计算?

  例如:某用人单位2012年10月申报补缴2005年10月份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基数为2000元,如何计算补缴费用?

  正常补缴:

  单位缴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

      = 2000*20%+2000*1%+2000*0.5%+2000*0.8%+2000*(9%+1%)

      =400+20+10++18+200=648元

  个人缴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2000*8%+2000*0.2%+2000*2%+3

      =160+4+43=207元

单位和个人=648+207=855元

  加收放大系数: C=2012年社平÷2005年社平=4672÷2362=1.98

  单位加个人加大放大系数缴费=855*1.98=1692.9元

  二者差额=1962.9-855=1107.9元

  因此,单位补缴费用=1107.9+648=1755.9元

个人补缴费用=207元

      综上所述:刘先生2008年8月开始补缴社保,2008年8月-2011年6月,是按照补缴社保放大系数计算,不加收社保滞纳金。2011年7月-至今,补缴要加收社保滞纳金。具体补缴费用计算要根据刘先生自己的需求,找社保局计算。

  责任编辑: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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