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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是外地户口,在北京参加了生育保险,由于已经29岁了,所以她考虑赶紧要个宝宝。她想了解一下:如果自己生了宝宝,能休多长时间产假?领取生育待遇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文件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对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假天数进行调整。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产假天数自2012年4月28日(含)起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埠户籍职工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以下简称《专用联系单》)。
参保职工应到本市居住地(或本人单位在本市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专用联系单》。办理《专用联系单》时,需持本市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领卡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