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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为1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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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温州市政府同意,自2017年12月起,温州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企业最低工资(2010元/月)的80%计发,即由1488元/月调整为1608元/月。

温州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为1608元

  对于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已发失业金的差额部分120元/月,将在2018年2月通过原发放渠道进行补发。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怎样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从字面上来看,“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很容易被理解为“被开除、辞退、除名”,但它还包含更多情形: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五)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申请失业保险金提供材料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原件一份;

  (二)社会保障卡原件或身份证原件一份;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一份;

  (四)就业创业证原件;

  (五)军龄、工龄等视同缴费年限材料原件一份(无视同缴费年限可不提供);

  (六)逾期未办理失业登记的正当理由说明原件一份(因疾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其超过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后未办理失业登记时需要提供)。

  除了失业金,还有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享受相应基本医保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保费。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在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3.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4.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免费享受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供的求职登记、职业咨询、职业介绍、档案保管等服务,并可以按规定参加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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