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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与发薪方不一致,员工该向谁主张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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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吴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入职后,发现虽然穿的是A公司的工作服,使用的是公司的工号牌,遵守的是A公司的规章制度,在A公司管理人员的管理下,但工资却是由B公司转入他的银行卡。一个月前,吴某在工作中受伤。由于A、B两家公司都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吴某想知道,自己究竟算是谁的员工?该向谁主张工伤待遇赔偿?

案 件 分 析

吴某应当向A公司主张工伤待遇赔偿。

确认应当由哪家公司对吴某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关键是必须确认哪家公司是为他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主体,即他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确认,通常需从合同签订、工作内容、日常管理等来综合判断。

从合同签订方面看,吴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结果。根据劳动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只能约束参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为吴某只是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决定了吴某与另一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从工作内容和日常管理上看,也能看出吴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成立后,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下工作,这是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从吴某的工作来看,他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在A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下工作,且必须遵守A公司的规章制度,这些都决定了他与A公司有着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在这样的前提下,吴某的工资来源、发薪主体,都与劳动关系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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