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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心理医疗服务可及性,减轻参保人及其家属的医疗负担,规范诊疗项目使用,合理控制医保基金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汕头市医疗保障局草拟了《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20日。
征求意见稿提到
“心理治疗”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实施“心理治疗”医保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开展的“心理治疗”收费单价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200元/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180元/次;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160元/次。
“心理治疗”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实施“心理治疗”医保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开展的“心理治疗”收费单价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
征求意见稿明确
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后,在门诊为参保人提供“心理治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或门诊特定病种支付限额计算。
符合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
(1)具备“心理治疗”医疗服务资质,实际开展“心理治疗”医疗服务至少3个月;
(2)按照诊疗规范配备相应的专业医疗人员、服务场所;
(3)无医保违法违规或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的医疗机构;
(4)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服务的医疗机构,须恢复医保服务后签订。
值得注意的是,未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或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发生的“心理治疗”诊疗项目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来源: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融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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