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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单位指定医院办理病假证明时,如何认定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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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一般可以认定为工伤。去单位指定医院办理病假证明时,如何认定发生事故?

基本案情

邵是湖州长兴县一家公司的员工。他因腰椎和颈椎病请病假在家休息。公司规定员工应提供湖州医疗诊断证明,并指定湖州某医院为指定医院。

病假期间,邵定期到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交给公司。有一天,邵像往常一样骑着电瓶车去了医院。出乎意料的是,他在路上意外摔倒(没有报警),然后被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

治疗出院后,邵向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鉴定。了解情况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邵在病假期间摔倒,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并作出不认定工伤的结果。

邵某拒绝接受,向长兴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调查,县政府发现邵某在家休息时确实在湖州某医院摔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维持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

邵某拒绝接受行政复议的决定,于是向南浔法院(行政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在病假期间到公司指定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受伤的情况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员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定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伤”的规定撤销不承认工伤和行政复议的决定。

经审理,南浔法院认为

邵在病假期间到公司指定医院受伤,受伤既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原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认定或不认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县政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因此判决驳回邵的诉讼请求。

邵某、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政府宣判后均未上诉。 小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主要保障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患者获得医疗和经济补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工伤和工伤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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