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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厦门四部委联合印发医疗保险年度调整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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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厦门四部委联合印发保险年度调整通知,通知中指出,医保自然年度将从原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过渡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三项费用按半年标准执行。

根据国家、福建省统一部署,近日,厦门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卫健委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启动我市医保年度调整相关工作。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医保年度”)调整为按自然年度执行,即从原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配合做好全国医保改革“一盘棋”,方便参保人全国异地就医结算。为确保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今年下半年(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将作为调整过渡期。

据了解,此次调整以“不增加用人单位成本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为原则,过渡期内,五个重要医保事项“三调整一延长一不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本市城镇职工个人账户预划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均调整为按半年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截止期限延长至2023年9月30日;2023年起,参保人在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截止到次年的3月31日前。过渡期内,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均按一个完整医保年度执行,待遇不变。

过渡期内,三项费用按半年标准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按半年标准缴纳

现行缴费标准为1140元/人/年,过渡期内,按半年标准,即570元/人征缴。其中,个人缴费为200元/人、财政补助为370元/人。过渡期半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在今年4月-6月集中征缴。接下来,每年10月-12月缴纳下一年度保费。

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半年标准预划拨

过去,本市城镇职工全年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于每年7月1日一次性预划入到个人账户。

过渡期内,按半年标准一次性预划入;2023年起,划入标准和划入方式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按半年标准收取

我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现行标准为120元/人/年,过渡期内按半年标准60元/人缴交,其中,签约个人承担10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3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担15元。2023年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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