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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河北省: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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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3月1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民法院因审理、执行案件需要,可以请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查询案件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相关信息。

 

3月1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推进建立人民法院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执行联动机制,规范涉及住房公积金执行案件的工作程序,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因审理、执行案件需要,可以请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查询案件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相关信息。需要冻结案件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的,应当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冻结。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需要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扣划。除被执行人正在以该项住房公积金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义务或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联保)责任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此外,通知还指出,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限期缴存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限期缴存决定书》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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