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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9年10月9日,我入职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月工资5500元,依法享受五险一金待遇。2020年5月11日,我在工作中因自身操作失误发生工伤,经就医诊断为脊髓损伤并双下肢瘫。2020年6月22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我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并确定停工留薪期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6月10日。我自2020年5月11日入院治疗至8月10日出院,2020年8月11日起转至康复科住院治疗。2020年11月10日,我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11月10日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公司称这两笔钱是我自己应当支付的花销从而表示拒绝。请问律师,在我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工伤员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读者李先生
【律师解答】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您已经被认定为工伤。
关于您主张公司支付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11月10日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24条“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工伤医疗费;(二)工伤康复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六)生活护理费;(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丧葬补助金;(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而非由用人单位支付,在公司已为您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您主张由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因该资产管理公司已为您缴纳工伤保险,故您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针对用人单位为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三十四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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