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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非医疗保险药治疗工伤单位可以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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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遭遇工伤后,为早些痊愈,曾多次要求医院使用不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高价药、进口药。医生架不住我的强烈要求,只好照办。近日,公司在讨论赔偿问题时明确表示,对我使用的超出用药范围的药品费用不予报销。

  请问:在我为了治病且已实际将相关药品用于治病的情况下,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公司真的可以拒绝吗?

  读者:周玉婷

  周玉婷读者:

  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用药费用。

  一方面,工伤保险只是保障最基本的医疗需要。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以上规定表明,设立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遭遇疾病、工伤、失业等风险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故其以福利性和救济性为特征,强调保障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与可持续。

  正因为如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本案中,你基于早些痊愈的心理,自行要求医院使用不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高价药、进口药品,明显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相违背。

  另一方面,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等于可以任意增加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与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相同,并非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便可以任意加重其责任。

  颜东岳 法官

  (据劳动午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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