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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锡梅多次向南岸社会保障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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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吴锡梅再次致电重庆市南岸区社区社会保障中心。她焦急地等待中心支付114万元的工伤保险。经过多次询问,他们都说他们仍在审批程序,这大大超过了法院判决的60天。

2015年,吴的丈夫江福坤在施工现场突发心肌梗死,抢救后死亡。丈夫所在单位重庆鸿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鸿光)无法赔偿。吴锡梅多次向南岸社会保障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障中心不支持重庆鸿光未参加社会保障。

那么,如果一家公司没有参加保险,员工在工伤事故或工伤死亡后逃避赔偿或没有财产执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提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吗?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应当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偿还。

这是中国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预付制度,以加强对未参保工伤工人的保护。

然而,该制度已经实施了十多年,着陆并不乐观,工伤保险预付款规定从未停止争议。

根据北京市义联劳动法援助研究中心最近发布的《工伤保险预付款制度实施十周年调查报告》,虽然自该制度实施以来有许多成功的赔偿案例,但仍有一些社会保障机构拒绝向合格申请人预付款,一些地方对工伤保险预付款的适用条件进行了限制性解释,排除了未参保,导致预付款难以预付款。

许多工伤人员或工亡家属饱受诉讼之苦。吴锡梅的遭遇是缩影。

2019年9月,吴锡梅起诉了社会保障中心。同年12月,南岸区法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驳回了吴锡梅的申请。在接下来的两年里,重庆第五中级法院和重庆高级法院的二审仍被驳回。

吴锡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经审查,法院向重庆市人民高级法院提起抗诉。重庆市高等法院撤销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并命令后者再审。

2021年12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吴锡梅的诉求,判决南岸区社保中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死亡后

吴锡梅的家在重庆南岸区的一个老社区。这座100平方米的房子属于她的妹妹。母亲、姐姐和吴锡梅的两个孩子同时住在很小的空间里。

我在2006年遇到了我的丈夫江福坤。当时,江福坤在重庆工作,吴锡梅在广东。他们在网上坠入爱河。江福坤曾为吴锡梅买过机票,说服她回重庆发展。但吴锡梅一直认为江福坤太高,不合适。2008年,吴锡梅意外怀孕,两人立即结婚。

当时,吴锡梅在服装店卖衣服。江福坤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装修工人。2015年3月,丈夫辞职,与两位朋友创办重庆红光,主要从事通风管道。江福坤是股东之一,持有30%的股份。

有了公司后,江福坤有时早上5点起床,直到凌晨2点才回家。吴锡梅从来没有问过她丈夫的生意,更不用说他是否提到了该公司是否购买了社会保险了。她的丈夫曾经说过,当他13岁或14岁时,他出去工作。当他老了,他的腰很容易受伤。此外,他的身体没有其他大问题。

2015年11月27日,江福坤早早出门,在一家精神病院安装通风管道,中午回家拿图纸,为吴锡梅做了炒饭和锅肉。下午3点左右,吴锡梅突然接到电话,说丈夫在施工现场心肌梗死,被送往医院。

下午五点,等伍锡梅赶到医院时,医生宣告抢救失败,此时丈夫的身体尚留有体温。

2016年3月25日,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江福坤因工死亡。工伤认定生效后,重庆红光赔偿吴锡梅工伤保险待遇114万元,由重庆渝北区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拒绝向重庆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了同样数额的裁判。

一年后,吴锡梅向渝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8月18日,法院裁定终止案件的执行程序。没有钱赔偿啊,另外两个股东也很困难,一个父亲残疾,母亲生病了。吴锡梅并没有责怪她丈夫的两个合伙人,而是觉得他们很穷。

2019年6月,重庆鸿光被吊销营业执照。

在此期间,擅长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重庆律师周立泰告诉吴锡梅,这笔钱可以由社会保障机构赔偿。

吴锡梅向南岸区社会保障中心提出了预付款申请。2019年5月6日,南岸区社会保障中心决定不提前支付,中心向南岸区法院提交行政诉讼辩护详细解释原因:重庆红光不参加社会保险,不参加江福坤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江福坤实施精神病院建设项目不参加社会保险。

在答辩中,南岸区社会保障中心指出,吴锡梅是《误读》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预付款暂行办法》第六条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预付款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障中心认为,法律原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是指用人单位已参保,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江福坤的情况不符合预付款的条件。

周立泰律师认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立法目的和初衷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或因工死亡而获得有效的社会保障。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当包括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南岸社会保障中心对法律的理解是错误的。

一个法院,两个判决

就在南岸区社会保障中心作出上述不提前支付决定八天前,该机构刚刚在南岸区法院败诉。相关诉讼的重点也是未参加保险是否可以提前支付。

2012年6月9日,刘天宇在深圳和正讯电子有限公司河北保定办事处工作。第二天,刘天宇因公出差死于交通事故。同年年底,深圳和正讯电子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和正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和正讯)。

2015年,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重庆和正讯支付45万余元的一次性死亡补贴和丧葬补贴。重庆和正讯拒绝接受上诉,但被驳回。

与吴锡梅的情况更为相似的是,2016年,南岸区法院以重庆和正讯名下暂时无法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止执行程序。

2017年,当刘天宇的家人向南岸区社会保障中心申请提前支付时,他们也被指控重庆和正讯的所有员工都没有参加保险。同年10月,刘天宇的家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社会保障中心不提前支付的决定,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前支付原告的工伤待遇。

2019年4月28日,南岸区法院裁定刘天宇的情况符合提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被告作出的不提前支付的决定应当撤销。

2019年9月,吴锡梅向南岸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南岸区社会保障中心撤销不提前支付的决定,并支付死亡补贴。

同年12月,刘天宇案判决结果公布7个月后,南岸区法院对吴锡梅案作出与上述案件完全相反的判决:驳回吴锡梅的请求。

此时,南岸区法院的意见已经与社保中心一致。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属于先行支付条款的适用对象。

面对类似的被告和案件原因,同一法院在一年内对不同的原告作出了两个相反的判决。哪个案件是正确的?吴立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上诉。2020年5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吴的上诉理由无法成立。

此前,在重庆地区,其他法院对吴锡梅的同类案件作出了相反的判决。2019年12月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显示,一审中,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判决沙坪坝区社保局败诉;沙坪坝区社保局拒绝上诉。二审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沙坪坝区社保局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上述两级法院认为,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工伤职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风险直接转移给工伤职工背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因此社会保险法建立了工伤保险待遇预付款制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负有法律监督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缴费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首先督促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预付制度本质上是社会保障机构对监管不力行为承担责任的体现,不能将社会保障机构监管不力的后果交给职工。

人大介入迎转机

为什么法院对同一法律有两种不同的解释?

周立泰说:一位法官曾告诉我,重庆法院以前支持过这样的案件,但现在不支持,因为重庆高等法院在2019年底回答了一些关于工伤行政案件审理的问题。

答案于2020年1月2日由重庆高等法院发布。媒体转载的信息显示,2019年11月21日、12月26日经重庆高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批准。

答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自始至终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伤保险费。依法仲裁、诉讼后仍不能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出具的终止执行文件,可以依法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支付。

周立泰认为,答案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预付款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生冲突,直接将未参保用人单位排除在预付款条件之外。重庆市高级法院也无权解释全国人大制定的《社会保险法》。

2020年9月3日,周立泰致信重庆人大常委会,要求对重庆高院的答案进行备案和合法性审查。

据周立太律师介绍,重庆市人大后来多次召开讨论会,论证答案是否违反上级法,并邀请周立太参加讨论,但当时我刚出差,没能参加。直到2021年2月中旬的一个下午,他突然接到重庆市人大的电话,告诉他有结果,高等法院将自行撤销相应条款。

2021年2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废发(2021)24号文件,决定废除第24条答案

事实上,早在2020年8月,重庆高院就驳回了吴锡梅的再审申请。但在答案的有关规定被废除后,案件迎来了转机。

2021年5月17日,重庆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认为,将用人单位未参保排除在预付款条件之外,是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恰当限制解释,有违法意图。

2021年6月30日,重庆高院裁定重庆第五中级法院再审。

南岸区社会保障中心代理律师郭燕认为,如果未被保险单位的员工也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侵犯社会公平和利益。在刘天宇的案件中,公司最初在深圳注册,事件发生后改为重庆。重庆的社会保障机构是否应该为此类企业买单?工伤保险基金板块的钱更少,这对重庆人民公平吗?

在郭燕看来,吴锡梅案的情况更为特殊。如果社保中心向吴锡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江福坤作为企业主将被社保中心追回。

周立泰律师认为,即使江福坤是公司的股东,他也是一名工人。他在工作中突然生病,抢救后死亡不超过48小时。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认定结论已生效。本案符合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南岸区社会保障中心及其代理人的理由无法确定。

2021年12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先前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

提前支付空转

吴锡梅的情况实际上是我国工伤保险在基层难以实施的具体表现。

建立工伤保险预付制度的初衷是帮助未参加保险的工伤工人处于水火之中。但在实践中,这一政策的实施并不好,面临着‘空转’的问题。重庆律师周立泰告诉我们看新闻Knews记者,第一,很多人甚至有些律师都不知道这个制度;第二,当地社会保障机构缺乏主动性,很少有工伤工人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成功支付,很少有成功案件可以通过司法干预实施。

根据北京市义联劳动法援助研究中心发布的《工伤保险预付制度实施十周年研究报告》,在一些地区,许多工伤工人在工伤保险待遇预付款申请程序中被卡住。通过案件判决等信息,研究小组发现,一些社会保险机构拒绝了法律规定的工伤预付款申请,原因是未发布具体实施细则、上级部门未批准、缺乏支付系统等。

有些地方对工伤保险待遇先支付的适用条件进行了限制性解释。主要体现在对《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职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理解和适用,具有片面性、狭隘性和机械性。

根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研究中心的研究报告,预付款制度可能给工伤保险基金带来的风险和压力是社会保障部门拒绝接受工伤保险预付款申请的考虑因素。

根据电话和实地调查,一些地方拒绝接受提前支付申请的原因是当事人不参加工伤保险,基金会有差距和如果雇主不存在,就没有追偿主体,这反映了当地政府对提前支付工伤保险后基金安全的担忧。

根据采访和文献检索,社会保障部门担心的基金风险主要是基金缺口。未参保的企业往往不规范,财产不足,不太可能先付款后收回。在一些基金赤字或余额较小的地区,如果未参保职工群体受伤,可能会造成基金支付困难,影响已参保职工的待遇支付。

部分工作人员担心,预付款制度会给人不参保就能享受待遇的印象,导致工伤保险缴费困难,进一步影响基金收入。

业内人士建议,为了确保工伤保险预付款制度的真正实施,保护弱工伤工人的权益,我们可以探索设立预付款专项基金和专项资金。编制专项预算,独立于工伤保险基金,对未参加保险的工伤工人进行专项补偿。该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财政预算,以及未参加保险单位的追偿收入和罚款收入。同时,完善工伤保险基金追偿制度,不仅突出政府责任的回归,而且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为未参加保险的工伤工人提供及时治疗。

目前,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障中心正在依法批准应先支付的114万元工伤保险。

吴锡梅期待着这笔钱的到位,我多次问社保中心。丈夫去世时,第二个孩子出生才两个多月。今年,她7岁时立即上小学;13岁。卖衣服给个人老板的母亲说,独自拉两个孩子真的很累,但她从来不敢在他们面前哭。我一个月的工资只有3000元左右。哪里够了?如果钱被判定,生活就会改善。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邓全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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