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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后参保,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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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2021年10月,任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任某到该公司承包的一个工程项目工地工作。2022年3月5日,任某在工作过程中从高处跌落摔伤入院;2022年3月11日,该公司才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方式为任某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2022年4月28日,当地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任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3年5月30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任某为九级伤残。

2023年9月,任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赔偿自己各项工伤待遇和费用,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误工费、营养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医疗费等。

仲 裁 结 果

经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邀请工伤保险基金部门共同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领取仲裁调解书。

案 件 分 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该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本案中,任某在受到工伤事故后,施工企业才为任某以项目方式办理了工伤保险。由于公司为任某办理工伤保险的日期是2022年3月11日,在2022年3月11日以后,工伤保险基金才承担“新发生的费用”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

如何界定“新发生的费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综上所述,任某在2022年3月11日以后的工伤医疗费以及解除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本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因上述《意见(二)》中并未将这两笔费用列为“新发生的费用”,因此结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这部分费用以及2022年3月11日以前的工伤医疗费,本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都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作出了详细规定。

由此可见,即便事后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也只能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为了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更为了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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