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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裁员之名进行“末位淘汰”,属于违法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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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孙某在某低压设备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几个月前,公司人事部经理告知孙某,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将进行裁员,规则是裁减每个部门考核最后一名的员工,因孙某是财务部门的考核最后一名,公司将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在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孙某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仲 裁 结 果

由于公司没有举证确因经营困难而需裁员,他的请求最终得到支持。

案 件 分 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本案中,孙某所在公司在缺乏事实依据的前提下,以经营困难的名义进行裁员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公司对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实际上是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做法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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